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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95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367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367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5-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飓风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晓文偿还借款2000万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向原告魏晓文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葛亮明、葛瑛、葛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葛亮明、葛瑛、葛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被告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魏晓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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