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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95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袁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袁法执字第00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1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本金3992453.78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加收50%的比率,自2012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限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垫付的实现债权费用54000元。 三、限被告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81元,由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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