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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91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6民初8381号
    案号 (2018)辽0106执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学军欠款人民币415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学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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