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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91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3801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述人民币7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述人民币7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述人民币7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月息2%计算); 四、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述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87.5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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