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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91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19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2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日期 2016-07-06
    已履行 450万元
    未履行 645万元本金及利息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房伟铎与被告刘雨之间存在人民币1,595万元的借贷关系,原告房伟铎起诉之后被告刘雨已经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现剩余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545万元; 二、被告刘雨于本院冻结的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后,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 三、被告刘雨于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四、被告刘雨于2015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五、被告刘雨于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每月16日前分别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计人民币600万元; 六、被告刘雨于2016年5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房伟铎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495万元; 七、被告刘雨自2015年9月16日起于每月16日支付原告房伟铎借款利息(以本协议书确认的未履行的借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八、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诉讼费用人民币120,3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185.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房伟铎承担; 十、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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