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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91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4710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1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平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雨尚欠原告刘晗借款本金5,065,340元及利息(以5,065,34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被告刘雨自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晗借款本金5,065,340元及利息(以5,065,34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各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4,5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雨、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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