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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66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48号
    案号 (2017)皖0405执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货款9870万元的60%即5922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800元,由原告负担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16800元,被告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负担3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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