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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66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02421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2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6,76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3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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