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阮东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55****4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8108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8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就2015年建泉南流贷字3号、2015年建泉南流贷字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其中截止至2015年9月21日止,暂计为279607.61元); 二、就上述第一条所列的全部借款本息,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8月止每月的2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息100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 三、若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或(2015)南民初字第8103、8104、8106、8110号案项下的款项,则视为上述款项全部到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被告阮东海、洪金花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3132号他项权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限额内对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即(2015)南民初字第8103、8106、8108、8110号案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阮东海、洪金花对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所列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反诉原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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