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081200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华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7月10日14时3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华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88号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酒店北广场空地上放置有8个相同的240L蓝色可回收垃圾桶,检查时蓝色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瓶、废纸巾、泡沫等各类垃圾。执法队员现场发出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0239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于2019年07月13日14时前改正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该案事实,本案于2019年07月17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明,2019年07月10日14时38分,当事人华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88号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酒店北广场空地上放置有8个相同的240L蓝色可回收垃圾桶,检查时蓝色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瓶、废纸巾、泡沫等各类垃圾。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2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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