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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72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22民初2113号
    案号 (2017)皖0722执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499219.24元;并从2016年8月22起,以349921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顾旭、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78元,由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顾旭、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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