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佐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475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初字第6995号 |
案号 | (2016)津0106执14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6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以及截止2015年12月18日的利息、罚息573750元;并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罚息; 二、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律师费15000元; 三、如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可与被告潘佐盛协议以其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43号(现39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潘佐盛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天津北方糖业物流有限公司、潘佐盛对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43元,减半收取486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21.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糖业物流有限公司及潘佐盛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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