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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56****75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48005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0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金37,080.40元;   二、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8年2月6日起暂算至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金2,780.25元;   三、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7,080.4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7,000元;   五、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对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1,474元,由被告店商互联(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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