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56****756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47996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0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金32,634元; 二、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8年3月6日起暂算至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金2,141.94元; 三、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634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7,000元; 五、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对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1,356元,由被告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宋宁宝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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