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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1〕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在公交站投放相关宣传自身的广告,属于广告主。当事人的上述广告中利用12名学生的形象宣传“文科状元理科状元他们来自文亮”等文字、图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规定,属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且无法验证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