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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0255****6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4528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7,307.0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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