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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0255****6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4683号(2020)黔01民终2109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63483.65元,利息人民币5032.71元,罚息人民币114805.13元,复利人民币339.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算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166348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503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冯大会、王光德、陆庆玲、王证淞对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主文: 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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