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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8****71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4629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237204.14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和复利合计161088.96元。之后的利息,以5796711.72元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该部分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以2440492.42元本金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该部分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复利)。二、就上述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陈伟健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085小车位、F座701,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萝卜围新怡村一期首层6、7、8号铺五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144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陈影华、陈伟豪、劳德芳对杉树第一项债务在14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苏东连对被告陈伟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48元,由八位被告共同负担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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