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78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20 |
发布日期 | 2015-03-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870万及罚息、复利(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号:粤B00008846)项下3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伟健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影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梁淑妍、叶浩光、沈海丹、黎伟迁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00元,由九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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