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868****37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19593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7642836】。一、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2月14日,被告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东莞市鸿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150元,同时被告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东莞市鸿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148650元。 二、以上款项148650元,由被告分六期支付给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0前付40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20650元。 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原告宣布后期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到期,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从剩余未付全部款项宣布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五、被执行人金涛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担保保证书》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9)粤1973执124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金涛(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2****2918)自愿为被执行人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的81224元欠款以及(2018)粤1973民初19593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付款义务作执行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金涛对依(2018)粤1973民初19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