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7]8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锐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79H4W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马岗浅水大街75号218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余江县卓远投资中心(委派代表:苏卓斌)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5日合伙期限:2015年09月25日至2018年09月15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锐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注册登记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7年3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取得营业执照,在没有具备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前股东陈冲于2015年9月23日委托张姓不明身份人员,以代办的方式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伪造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地址证明材料申领营业执照。2015年9月2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核发了广州锐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工商所、石井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分别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马岗浅水大街75号218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地址不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地址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合伙协议复印件;登记设立时的合伙协议复印件、变更合伙人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现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证据四:《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石井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查无此地址的证明》、白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关于广州锐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线索来源》。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中心提供的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材料复印件。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屏。2017年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工商听字〔2017〕第0201703010000250-000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应就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为取得注册登记,在没有具备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委托私人代办注册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05 |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余江县卓远投资中心(委派代表:苏卓斌)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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