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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碚工商经处字(2016)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2)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83瓶“飘柔”洗发露; 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20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尚鸿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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