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77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4127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0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9070民事判决书 二、限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1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17.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创兴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2,355.6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三、驳回原告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658.15元,由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1216.7元,由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37.45元、由东莞市创兴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二审受理费合计2668.39元,由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2664.39元,由东莞市创兴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