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8)号,(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8)号煤矿违法行为:1、矿井未测定C10煤层的瓦斯抽采半径参数。2、副斜井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暗斜井安装的跑车防护装置不能实现自动复位关闭功能。3、+1520m水平变电所安设的一台PBG200/10Y型高压真空开关接线嘴密封圈损坏,失爆。4、矿井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对应岗位所需的防震手套、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如未向电焊工发放护目镜、未向采掘工等岗位个工人发放防震手套。5、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法规: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第4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5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第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第4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5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处5万元的罚款;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处4万元的罚款;对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第5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的罚款。(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9)号云南恒隆煤业有限公司祖德煤矿矿长张顺违法行为:1、矿井未测定C10煤层的瓦斯抽采半径参数。2、矿井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对应岗位所需的防震手套、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如未向电焊工发放护目镜、未向采掘工等岗位个工人发放防震手套。3、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法规: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第1、2、3条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矿长警告,并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9 |
决定机关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二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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