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公(昌)行罚决字[2021]024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荣鑫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备自卫器具,未设置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于2021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荣鑫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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