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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15日11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天舒、吴志鸣发现当事人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涉嫌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只标识其他垃圾的黄色垃圾桶侧面裂开破损且污渍明显。当事人该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14时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0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