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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03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7599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8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92968.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9日共6638864.93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1992968.57元和利息120813.45元为基础按年利率7.5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肖亮平、杨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叶国祥、屈少好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燕玲、莫志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滨、邓京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9959元(其中受理费2349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叶国祥、屈少好、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及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十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34959元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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