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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400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连商初字第00145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侨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借款本金5035852.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10月21日,利11息、罚息、复利为332860.08元;2014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5035852.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3%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华茂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洪颐、杨亚琳、王健、王如丽、邹海华、张新华、张威对被告连云港侨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连云港华茂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洪颐、杨亚琳、王健、王如丽、邹海华、张新华、张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连云港侨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226元,由被告侨顺公司、华茂公司、明迈特公司、紫金公司、孙洪颐、杨亚琳、王健、王如丽、邹海华、张新华、张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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