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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400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连商初字第00235号
    案号 (2015)连执字第00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4
    发布日期 2015-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天能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贷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11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29852.06元;2014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7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96%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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