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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91440300068580144D(企业名称已被人民法院认定应当停止使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14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584号
    案号 (2020)粤03执2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基金回购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人民币3,000,000元。以回购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8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1,80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6,80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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