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371681202001009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滨州市邹平县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