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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30****45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1121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275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532478.74元(截至2021年1—10—月28日)及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20年5月19日《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91443元;三、若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33号301、302、303、304、305、308、310、311、402、404室不动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鄢洪亮、陈建好、万冠辰对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419元,由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好、鄢洪亮、万冠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1—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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