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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30****45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1120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截至2021年1月28日本息27322461.47元,并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5.6%,罚息及复利加收50%)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5—二、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88601元;三、如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33号401、403、405、406、409、501、504、505、506、507、509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建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鄢洪亮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万冠辰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好、鄢洪亮、万冠辰连带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85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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