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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圣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丽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5076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10476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1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圣鸿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3219.9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此后利息仍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圣鸿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4727元。三、被告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胡丽青、胡启洪、胡永进、胡伟钦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等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768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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