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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71****60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81民初1390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39984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5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计21475元,由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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