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临建罚(2019)D003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8
    决定机关 桂林市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