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嘉南市监处字〔2020〕83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或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或者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优优中环”(微信号:jx-youyouzh)上设置“微电影”模块,发布房地产视频广告,内容有“麦德龙超市、欧尚超市等大型超市均离优优中环仅三分钟车程”;“15分钟车程直达嘉兴高铁南站,高铁到上海和杭州都只均20分钟左右”,属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截止查获时间,该微信公众号共有3213名用户订阅,当事人运行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支付年费人民币300元,视频广告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0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配合度高,认错态度良好,且本案广告订阅人数有限,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6600元。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6 |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沈玉兴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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