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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双罚字〔2020〕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调查认定的事实:“多功能收音机”广告第20秒出现广告“一机在手,应有尽有,相声、红歌、讲座要啥有啥”第30秒出现广告语“不花一分钱,免费送到家”的内容。当事人在明知该收音机完全免费赠送,且该收音机能够听讲座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对讲座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把关。该广告是和保定市南市区马伟商行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2200元。的行为。对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多功能收音机”广告,被国家局通报并转办,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该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执行标准:2、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或者两年内接受一次以上本条从轻情形处罚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宜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