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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双罚字〔2020〕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属经查,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陕西广播电视台农林卫视频道在3月播出的“朴要子玛咖鹿肾片”广告与海城市开发区御药养生堂大药房(另案处理)签订的广告合同,合同时间为3月1日到31日,金额为4000元,广告中5分01秒出现“大家对玛咖鹿肾片的评价是给力”。6分30秒出现“玛咖、鹿肾、人参、枸杞,四样一起吃,好处多,能量大,作用大”。6分43秒出现“高营养、高滋补,朴要子玛咖鹿肾片”。7分56秒出现“从想要强身健体,保持青春的人,都纷纷成为了朴要子玛咖鹿肾片的受益者”的内容,涉嫌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等内容违法。的行为。对该行为,发布“朴要子玛咖鹿肾片”的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被国家总局媒体广告大数据抓取,虽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广告,消除影响。但是通过卫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影响面大,性质严重。应该从重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宜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