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监罚处〔2020〕39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50×2.0mm的建筑排水用PVC-U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984米;2、没收违法所得332元;3、罚款7501.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1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谢松桂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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