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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0]146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鸿雁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16年12月收取废料收入12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二)你公司2016年12月720#列支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住宿费)4137.73元,在2016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将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248.27元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248.27元未转出,同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248.27*60%=148.96元。(三)你公司2016年1月1430#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费用15000元,该费用为招待客户的支出,2016年营业收入237919743.48元,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92516.55元,已进行纳税调增157006.62元,未进行纳税调增6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1486.5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95.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9.7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20.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谢松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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