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32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218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35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8日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629.53元),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2月15日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息(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6000116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息(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月19日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600012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6000138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68%,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2%,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5.568%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止,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七、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04554元。 八、被告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被告沈培明、俞新爱对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总计在4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266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23元,由被告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沈培明、俞新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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