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30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54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培明、俞新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655246.57元、利息78376.6元、罚息157607元(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以及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655246.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 二、被告沈培明、俞新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88425元; 三、若被告沈培明、俞新爱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1,登记编号:苏E5-8-2015-0105)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1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培明、俞新爱继续清偿; 四、被告沈小春、钟菊珍、范卫忠、沈丽芬、吴江市晶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天顺喷织厂、吴江市范帆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培明、俞新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19元,被告沈培明、俞新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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