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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海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32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312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新荣、芮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扣除已支付的罚息34794.57元]。 二、被告俞新荣、芮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40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3865) 三、被告吴江市天顺喷织厂、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沈培明、俞新爱对被告俞新荣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沈小春对被告吴江市天顺喷织厂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67元,由被告俞新荣、芮芬、吴江市天顺喷织厂、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韵达纱业有限公司、沈培明、俞新爱、沈小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38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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