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恒威君尚城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恒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路946号的恒威君尚城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恒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1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戴瑞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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