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搭建彩钢棚占用了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10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1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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