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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0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商初字第00216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富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淮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按7.8%的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同时被告高邮市富星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万元。 二、被告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路怀富、谢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四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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