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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0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841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志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承担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谢清在其承诺质押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所享有的前款权利中未能实现部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谢清、江苏省金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申请缓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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