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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清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23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0
    发布日期 2014-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之前归还原告1000万元本金; 二、被告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之前给付原告所欠利息45万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所欠的剩余利息30万元以及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之前归还原告1000万元本金时止的利息随上述本金一并付清; 三、被告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浮房公字第X20100023-X20100049在拍卖时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李清华、汪景、李小荣对被告江西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由被告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李清华、汪景、李小荣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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