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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LR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3537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苏州李公堤二期A14栋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二、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46781.67元(该款已用履约保证金346781.67元用于折抵,折抵后该款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另行支付);三、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的租金、物业费、推广费三项合计为566346.76元;四、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157.85元、律师费损失140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490715.19元(该金额为折抵还原保证及公共事业押金后还应支付的金额);五、驳回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12元,由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2元,由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此款项已由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掌门精酿餐饮管理有第13页共14页限公司负担部分(11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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